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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