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嘉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1
3),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各為零點貳伍捌公克、貳點參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葛嘉宏因持有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499、210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各為0.258公克、2.382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又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故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499、210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至於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258公克、2.382公克,有該醫院99年9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