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安齡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六八五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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