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Mrs.RogerHargreaves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斷,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前來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鈺敏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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