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0五號一樓送達代收人 游永標 住被告五傑建設有限公司設新竹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乙○○住被告乙○○住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簽立之連帶保證書約定「關於本契約涉訟時,由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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