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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