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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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簡忻民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交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忻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忻民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本院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72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9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2、3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62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執行指揮書、本案判決、戶籍謄本、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紀錄、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與RRASOR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載明:建議出獄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1至2年)、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接納保證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2款、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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