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825號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
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