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338號
原 告 簡麗燕 即台中市私立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等2人間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7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訴之聲明」欄記載,係合併提起「確認之訴」及「第
三人異議之訴」等2項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而原告合併提起「確認之訴」
及「第三人異議之訴」等2項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
報各核定為新台幣167487元,2項合計為新台幣33497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已繳新台幣1770元,尚欠
新台幣1870元)。
二、請提出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各1
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