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338號
原   告  簡麗燕 即台中市私立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等2人間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7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訴之聲明」欄記載,係合併提起「確認之訴」及「第
  三人異議之訴」等2項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而原告合併提起「確認之訴」
  及「第三人異議之訴」等2項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
  報各核定為新台幣167487元,2項合計為新台幣33497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已繳新台幣1770元,尚欠
  新台幣1870元)。
二、請提出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各1
  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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