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係
以否認被上訴人就其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之事實,故訴訟標的為物
上請求權,其價額應以其土地經原審判決通行範圍之面積計算,
而為新台幣(下同)19,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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