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764號
原 告 柏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原 告 陳柏升
被 告 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法定代理人 鄭文洋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9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