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764號
原 告 柏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上原告與被告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為吳淑娟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載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淑娟
,惟查,原告業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7年2月2日以新北
府經司字第1078007739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此有公司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即應進行清算,而清算公司應以清
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原告並未提出清算人為吳淑娟之證明文
件,尚難認原告已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茲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日起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