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楊晨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