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團具保人張育慈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6986號、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育慈因受刑人楊明團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楊明團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張育慈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本院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嗣該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被告,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5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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