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64號上訴人即原告童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家昕 即 呂翔燕 被上訴人即被告童話森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瑩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