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40號
原告 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