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157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告 陳宣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7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1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訴外人進萬機車行簽立「山葉中區36期分期專案-XC155R-一般案件(ND)」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購買機車,總價為新臺幣(下同)9萬8,100元,並申請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36期自民國108年7月25日起至111年6月25日止,而依系爭契約第1條,被告於締結系爭契約時,同意進萬機車行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款項,尚積欠8,175元及利息未清償,此有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各期款繳款明細、撥款明細查詢附卷,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