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157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告 陳宣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7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1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訴外人進萬機車行簽立「山葉中區36期分期專案-XC155R-一般案件(ND)」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購買機車,總價為新臺幣(下同)9萬8,100元,並申請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36期自民國108年7月25日起至111年6月25日止,而依系爭契約第1條,被告於締結系爭契約時,同意進萬機車行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款項,尚積欠8,175元及利息未清償,此有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各期款繳款明細、撥款明細查詢附卷,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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