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12號原告 麥雅淳 被告 王佳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玉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