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麥雅淳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佳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