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被告 黃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