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郁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郁翔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曾郁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上開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4日起羈押3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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