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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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勝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澄南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