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宸壽王添福 之繼承人、 王峻棋 即王添福之繼承人、 王明珠 即王添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宸壽、王峻棋、王明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374,60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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