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9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9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961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于亞蘋 、甲○○(原名: 于曰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CH573383)正確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及發票日期。
二、系爭本票(票號:CH573383)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三、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殷振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