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50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被告乙○○受告知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0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