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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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被告乙○○受告知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道平 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程序方面第一項第四行關於「4981-MP」之記載,應更正為「4891-MP」。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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