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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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
2號4樓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交訴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