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俸永嘉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複 代理人 韓國銓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許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