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正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正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號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3、5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查受刑人洪正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
3、5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定應執行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故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0日│102年4月20日│102年6月29日│102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572號│偵字第1572號│偵字第1981號│偵字第1981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80│102年度訴字第1580│102年度訴字第2069│102年度訴字第2069││││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80│102年度訴字第1580│102年度訴字第2069│102年度訴字第2069││決││號│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479號│更字第479號│更字第479號│更字第479號│││(附表編號1至4號之│(附表編號1至4號之│(附表編號1至4號之│(附表編號1至4號之│││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有│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有│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有│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期徒刑1年7月)│期徒刑1年7月)│期徒刑1年7月)│└────────┴─────────┴─────────┴─────────┴─────────┘┌────────┬─────────┬─────────┬─────────┐│編號│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月│││(2罪)│││├────────┼─────────┼─────────┼─────────┤│犯罪日期│102年1月8日、│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1日│││102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646號│字第17646號│字第17646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00│102年度訴字第2200│102年度訴字第2200││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00│102年度訴字第2200│102年度訴字第2200││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151號│字第10151號│字第10151號│││(附表編號5至7號之│(附表編號5至7號之│(附表編號5至7號之│││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有│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有│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期徒刑5年)│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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