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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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斐嵐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乙○○(所涉通姦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自民國100年5月間某日起至100年9月間某日止,與乙○○在桃園縣大園鄉某汽車旅館多次為性交行為,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罪嫌,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足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淑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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