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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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5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愛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度偵字第9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愛緣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愛緣前已有多次竊盜之犯罪紀錄(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再為竊盜犯行,顯然不知悔改,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又竊取物品之價值據被害人表示為78元,尚屬輕微,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被害人表示不提出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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