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1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告 黃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因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再開辯論裁定未對被告合法送達,未免因此使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杜慧玲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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