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29號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
被 告 莊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對
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程序於
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
第2項本文及同法第66條亦設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另於民國107年11月6日
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裁定自當日下午4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依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之規
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不得繼續進行。惟查,被告更生
方案,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3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300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該卷確認無訛,
是被告更生程序業已終結,依首揭法條意旨,本件應無再停
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