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黃樹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言詞辯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貿鈺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108年2月28日│220,000元│AH0000000││││ 司廖碧榆 │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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