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原交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萬源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萬源於民國108年4月13日下午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里鎮○○路由埔里市區往籃城里方向行駛,駛至中正路643號西側前,原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天候路況均佳,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自上址欲迴車駛入上開中正路往埔里市區○道。適告訴人 李東霖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前開中正路由埔里市區往籃城里方向直行駛至,被告陳萬源所駕駛之上開汽車左側前輪因而與告訴人李東霖所騎乘之前揭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李東霖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膝部壓砸傷、左側腕部、左側大腿及右側膝部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08年11月2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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