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96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際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際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民國99年06月18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以,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