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0號
原 告 林采瑢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 律師
被 告 陳裕東
李政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525號妨害婚姻家庭事
件偵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2人因涉有妨害婚姻家庭之犯罪嫌疑,前經原告向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現由臺中
地檢署以109年度他字第525號妨害婚姻家庭事件偵查中,迄
未偵查終結,而因被告2人該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原告主張本件相關舉證需待調
取該案卷以資為證,故非俟該刑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以調取
該案卷,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被告亦表示同意先行
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是本院認本件於臺中地檢署109年
度他字第525號妨害婚姻家庭事件偵查程序終結確定前,有
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