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天九牌壹付、骰子拾叁顆及賭資新台幣伍佰元、抽頭款新台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更正為:經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天九牌一付、骰子
十三顆、賭資新台幣(下同)五百元及其犯罪所得抽頭款五百元外,餘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 黃許淑貞 、
黃美真 、 邱陳秋花 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天九牌
一付、骰子十三顆、賭資五百元及犯罪所得抽頭款五百元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
嗣後辯稱未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