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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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3月23日追加訴之聲明,此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阮弘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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