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叁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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