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財團法人中技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蔡淑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壹仟貳佰叁拾捌萬叁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肆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