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汪牽治
徐麗珠 徐麗莉 徐麗雪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鐵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1
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前於103年2月18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634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而經確定。是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383,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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