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15號原告 楊東興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被告 楊長山
楊敏雄 楊若珊 楊長杉 楊東木 楊東漢 楊智凱 楊佩縈 楊金川 楊鳳儀 楊福星 楊志文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四㈡2第26行中關於「 楊珮縈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佩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