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84號債權人柏克萊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川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玉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玉桂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已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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