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4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和韋 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杜和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