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89號原告 羅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