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4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峻毅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26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1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30、133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18號、111年度偵字第3243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95、1296、1297、1298、1299、1300、13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吳峻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峻毅依其社會生活之經驗,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不法財產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如非意圖供不法財產犯罪使用,無收取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後,該他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詐欺款項匯入帳戶遭轉帳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所提供金融帳戶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22日前某日,在桃園火車站之全家超商前,將其所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生」之人使用,並約定可因之取得之報酬。「生」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吳峻毅聯邦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 陳明智 、 陳冠瑋 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 張曉佩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劉柏宏 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劉睿杰 、 翁筱琦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蔡金贛 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謝祥 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徐嘉伶 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 徐敏瑄 、 廖籽育 、 魏誌賢 、 吳怡蒨 、 吳政延 、 林俊逸 、張 程彥 、張 軒瑋 、 陳政寬 、 張穎琳 、 陳錦輝 、 曾士城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及 楊瑞恩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李致賢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洪暐峻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林芯宇 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許清海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邱睿淑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魯福瑛、 王健榮 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聶羽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牟鐔渠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王峻斌 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 王俊瑋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及 楊育欽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峻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8、50頁),核與告訴人陳明智、陳冠瑋、張曉佩、劉柏宏、 劉一禪 (原名劉睿杰)、翁筱琦、蔡金贛、 謝祥嵊 、徐嘉伶、徐敏瑄、廖籽育、魏誌賢、吳怡蒨、吳政延、林俊逸、 張程彥 、 張軒瑋 、陳政寬、張穎琳、陳錦輝、曾士城、楊瑞恩、李致賢、洪暐峻、林芯宇、許清海、邱睿淑、魯福瑛、王健榮、吳易璋、聶羽辰、牟鐔渠、王峻斌、王俊瑋、楊育欽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見25694號偵卷第215至219頁、26266號偵卷第47至50頁、27765號偵卷第227至230頁、26489號偵卷第51至57頁、27956號偵卷第27至31頁、28441號偵卷第9至11頁、29940號偵卷第65至66頁、30188號偵卷第27至33頁、31951號偵卷第25至27頁、34721號偵卷第31至91頁、35025號偵卷第31至36頁、877號偵卷第43至50頁、9983號偵卷第165至171頁、6126號偵卷第43至53頁、23433號偵卷第39至40頁、23797號偵卷第77至79頁、警卷第7至9、43至47、157至161頁、24388號偵卷第27至30頁、25002號偵卷第25至26頁、25008號偵卷第25至35頁、25390號偵卷第45至46頁、25417號偵卷第27至31頁)均大致相符,並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1日聯銀業管字第1111023181號函檢送被告聯邦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1日至5月10日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冠瑋之報案相關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⑦與暱稱「 黃媛媛 」之人對話紀錄截圖(見26266號偵卷第51至97、107至111、117至119、185、217至233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327573號函檢送被告聯邦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10年1月迄今之交易明細、告訴人陳明智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陳明智臺灣銀行帳戶存摺款歷史明細查詢結果⑤詐騙網站「亞太FINANCIAL」首頁跟操作頁面截圖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25694號偵卷第117至132、221、231至233、271至281頁)、告訴人張曉佩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②詐騙網站「 黃家 投資平台」頁面截圖③被害人渣打銀行帳號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27765號偵卷第335至355、369、40
1、465、489、509頁)、告訴人劉柏宏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網銀轉帳紀錄翻拍照片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詐騙網站「晨星」首頁截圖⑧臉書詐騙廣告截圖⑨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個人頁面、與其等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見26489號偵卷第59、65至67、107至109、171、183至194頁)、告訴人劉睿杰之報案相關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⑤與暱稱「 林小穎 」之人對話紀錄截圖⑥詐騙投資平台「ETX資本」APP圖示(見27956號偵卷第
73、77至79、89至93頁)、告訴人蔡金贛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花蓮縣政府警察局玉里分局富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網銀轉帳紀錄截圖(見28441號偵卷第13至15、19頁)、被告聯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告訴人謝祥嵊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29940號偵卷第77至88、129、133、145、165至167頁)、告訴人徐嘉伶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30188號偵卷第51至53、61、65至67頁)、告訴人翁筱琦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 翁曉琦 土地、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提款卡影本⑤詐騙投資平台「國聯資本」APP頁面截圖⑥與「國聯資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⑦網銀轉帳明細及存摺內頁影本)、被告聯邦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見31951號偵卷第29、5
1、121至127、133至143、147至151、165至191頁)、告訴人徐敏瑄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暱稱「LAURA蘿拉-分析總管、「儲值幣商小幫手」之對話紀錄截圖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廖籽育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內有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魏誌賢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③與「亞太(FINANCIAL)」客服對話紀錄截圖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吳怡蒨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吳政延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成員對戶紀錄截圖③詐騙投資平台「國匯金融」操作頁面④與詐騙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TXT檔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林俊逸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百家程式-工程師」對話紀錄截圖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 張程彥之 報案相關資料:①與暱稱「 琳琳 」之人對話紀錄截圖②與「ETXCAPITIAL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截圖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⑧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軒瑋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
ETXCAPITIAL在線客服、「執行組」對話紀錄截圖②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③詐騙投資網站APP圖示跟登入頁面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政寬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穎琳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②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錦輝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②與暱稱「 陳允兒 」之人對話紀錄截圖③與詐騙投資平台「亞太(FINANCIAL)」客服對話紀錄截圖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⑧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曾士城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 莊佩萱 」臉書個人頁面截圖③千禧娛樂首頁截圖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員警核對之交易明細、員警110年11月5日偵查報告(見34721號偵卷第141、145至159、163至165、175至215、223至279、287至297、301至302、307至343、
351、354、361至362、365至375、381至401、415至425、432至433、440至441、446至447、461至467、472、483、491至551、559至561、571至579、609至625、629頁)、告訴人楊瑞恩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詐騙投資平台「M&G」網頁截圖⑤網銀轉帳紀錄截圖(見35025號偵卷第
41、45、93、123、127頁)、告訴人李致賢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⑤與「客服小幫手」、「 羅建漢 」等人之對話紀錄txt檔⑥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877號偵卷第51至55、59、62至69頁)、告訴人 洪晙瑋 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轉帳紀錄截圖③與「客服中心」對話紀錄截圖④與暱稱「林芯」之人對話紀錄截圖⑤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⑥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受理案件證明單(見9983號偵卷第173至199、207至209頁)、告訴人林芯宇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與「honorchange財務客服」、「 許舒涵 」對話紀錄截圖④精準數據專案合作協議約定⑤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6126號偵卷第83、91、109至113、125、149至151頁)、告訴人許清海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與暱稱「明天會更好」之人對話紀錄截圖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32433號偵卷第135至141、151至165頁)、告訴人 聶羽辰 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③詐騙投資平台「安達交易所」網址與首頁截圖④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24388號偵卷第61至63、67、77、80頁)、告訴人牟鐔渠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詐騙投資平台「亞太FINANCIAL」登入及提領頁面截圖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25002號偵卷第29至35頁)、告訴人王峻斌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⑥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⑦與「ETXCAPITIAL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截圖⑧暱稱「 林晴晴 」IG、臉書個人頁面截圖(見25008號偵卷第53至55、6
5、69至71、129、133至137頁)、告訴人王俊瑋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王俊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②與詐騙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25390號偵卷第73至89、93至95頁)、告訴人 邱睿淑之 報案相關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網銀轉帳紀錄截圖(見23797號偵卷第81至85、89、93、101頁)、告訴人楊育欽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與「千禮娛樂」、「 林祥恩 」等人之對話紀錄截圖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25417號偵卷第49至54、63至67、79頁)、告訴人 魯福瑛 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⑥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王健榮之報案相關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⑦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⑧投注紀錄截圖⑨與暱稱「 吳佩蓉 」、「ZILONG」、「PTL-聚鈦客服」等人之對話紀錄截圖⑩群組「正式活動群」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 吳易璋 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②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⑦詐騙網站「亞太FINANCIAL」首頁(見6326B號警卷第11至15、19、24至35、49至53、59、65、79、84至85、88至1
14、163至167、175至177、181頁)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聯邦銀行帳戶,交予「生」使用,供「生」作為實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使用,而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惟被告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予「生」,並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及幫助洗錢財犯行,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以一提供聯邦銀行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生」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就其涉犯洗錢犯行,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二)併辦部分: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⑴111年度偵緝字第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號;⑵111年度偵緝字第1330、1331號;⑶111年度偵緝字第1318號;⑷111年度偵字第32433號;⑸111年度偵緝字第1295、1296、1297、1298、1299、1300、1301號,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為被告同一次交付前開聯邦銀行帳戶資訊行為所致,僅係被害人不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前開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即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刑罰(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詎其仍不知慎重保管自己之金融帳戶,將自己所有前開聯邦銀行帳戶資訊輕率提供予「生」供詐欺、洗錢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並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且導致檢警難以追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本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人數、各自受詐欺而損失之金額,經被告表示沒有能力談調解(見本院卷二第51頁),而未能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失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做工,月薪約新臺幣2萬5000元至3萬元,未婚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50頁),犯後於本院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末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戶而取得對價,難認被告本案有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孟芳、周佩瑩、蔣志祥、張聖傳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備註1陳明智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以Line暱稱「可可」向陳明智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2日20時6分許、4月26日20時4分許3萬元、6萬元原起訴2陳冠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以Line向陳冠瑋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2日22時24分許9萬元原起訴3張曉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以Line向張曉佩佯稱:可以透過「皇家投資(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14時17分10萬元併辦14劉柏宏劉柏宏於110年3月26日在臉書上見到博奕網站,加入會員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劉柏宏佯稱:可在網站上儲值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13時52分4萬8000元併辦15劉睿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SINGOL認識劉睿杰後,再以Line向劉睿杰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3日20時58分4萬8000元併辦16蔡金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至5月26日間,以Line向蔡金贛佯稱:可投資運動彩券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20時23分、20時25分、20時48分5萬元、5萬元、3萬元併辦17謝祥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WeDate認識謝祥嵊,再以Line向謝祥嵊佯稱:可透過「ETX資本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3日22時13分3萬元併辦18徐嘉伶徐嘉伶於110年3月間某日見臉書投資廣告網頁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日欣投顧」等名義向其佯稱:可透過投資遊戲平台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3日14時24分72萬元併辦19翁筱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與翁筱琦聯繫後,再以Line向翁筱琦佯稱:可以透過「國聯資本」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20時15分9萬元併辦1110年4月26日18時43分5萬元110年4月26日18時45分5萬元110年4月26日20時19分3萬元110年4月26日17時5萬元110年4月22日21時12分5萬元110年4月22日21時14分5萬元110年4月26日19時3分5萬元10徐敏瑄徐敏瑄於臉書見到投資廣告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珊vivi」等名義向其佯稱:可先儲值一定金額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16時16分許3萬元併辦111廖籽育廖籽育於110年4月25日在臉書見到投資廣告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投資操盤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5日18時24分1萬元併辦1110年4月26日14時20分8000元110年4月26日13時57分3萬元110年4月26日14時1分3萬元110年4月26日17時44分3萬元110年4月26日16時47分5萬元(未見匯款紀錄,被告未爭執)12魏誌賢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5日透過抖音與魏誌賢聯繫後,再以Line向魏誌賢佯稱:可參加「亞太Financial」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5日23時43分1萬元併辦1110年4月26日17時15分5000元13吳怡蒨吳怡蒨於110年4月23日前某日,在臉書見投資粉專網頁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 羅文凱 」名義向其佯稱:可先購買平台貨幣操作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18時32分1萬5000元併辦114吳政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IPAIRS以暱稱「 小麗 」與吳政延聯繫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3日22時4分3萬元併辦115林俊逸林俊逸於110年4月25日在網路上見娛樂城廣告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透過娛樂城平台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5日18時25分3萬7000元併辦1110年4月26日18時4分2萬2000元16張程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8日以Line向張程彥佯稱:可以透過「ET資本」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4日14時49分6000元併辦117張軒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透過交友軟體BEEBAR與張軒瑋聯繫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透過「ET資本」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3日18時57分1萬元併辦118陳政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羅建漢」名義向陳政寬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2日22時31分5萬元併辦1110年4月22日22時32分5萬元19張穎琳張穎琳於110年3月20日在臉書上見投資廣告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cashhrobot」等名義向其佯稱:可至網站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4日18時30分1萬元併辦120陳錦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日透過抖音與陳錦輝聯繫後,再以Line「陳允兒」名義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18時42分3000元併辦121曾士城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WETOUCH認識曾士城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透過博奕網站「千禧娛樂城」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5日17時20萬元併辦1110年4月25日17時2分3萬元22楊瑞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透過交友軟體pikabu與楊瑞恩聯繫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以透過博奕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2日20時35分10萬元併辦123李致賢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李致賢連絡後,再以Line暱稱「瑄」名義向其佯稱:可上網註冊「M&G」投資網站,有老師可代為操盤,繳付投資款後可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2日19時41分許、19時49分許10萬元、10萬元併辦224洪暐峻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透過「OMNI」APP,以暱稱「林芯」與洪暐峻連絡,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使用「大華銀數位」投資平臺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21時7分許3萬元併辦225林芯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3日起,以LINE致電林芯宇,佯稱:可投資獲利,惟須繳納先傭金,才能出金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21時26分、21時27分5萬元、5萬元併辦326許清海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中旬20日,在交友網站與許清海結識後,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3日20時45分6000元併辦427邱睿淑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與邱睿淑聯繫後,再以Line暱稱「凱盛經理- 費歐娜 」向其佯稱:可以投資比特幣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2日15時15分65萬元併辦5110年4月22日22時48分5萬元110年4月22日22時51分5萬元28魯福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以Line暱稱「IMF外匯投資」等名義向魯福瑛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2日23時21分3萬元併辦5110年4月23日23時12分1萬7020元29王健榮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在網路上以暱稱「GJ黃金商機」等名義向王健榮佯稱:可操作線上賓果遊戲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3日13時許17萬元併辦5110年4月24日19時39分3萬元110年4月24日19時41分3萬元110年4月24日19時42分3萬元110年4月24日19時47分3萬元110年4月24日19時55分3萬元110年4月24日19時57分3萬元110年4月24日19時59分6000元30吳易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以臉書與暱稱「 小露 」與吳易璋聯繫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外匯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2日21時10分1萬元併辦531聶羽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以網路交友軟體與聶羽辰聯繫後,向其佯稱:可在安達交易所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21時26分5萬元併辦532牟鐔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3日以臉書與牟鐔渠聯繫後,向其佯稱:可透過「亞太FINANCIAL」金融交易平台投資外匯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3日11時6分15萬元併辦5110年4月26日10時28分16萬元33王峻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在網路以暱稱「林晴晴」與王峻斌聯繫後,向其佯稱:可透過「ETX資本外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3日19時51分4萬5000元併辦534王俊瑋王俊瑋於110年4月16日晚間在網路上見一投資比特幣網址並加入會員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客服人員以Line向其佯稱:需先儲值款項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2日20時51分9萬元(併辦意旨書誤將此筆匯款記載於王峻斌欄位)併辦535楊育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初某日,在網路交友軟體以暱稱「萱兒」與楊育欽聯繫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可於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15時57分5萬元併辦5110年4月26日15時57分5萬元110年4月26日15時59分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