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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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談倩如
       談倩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欣蓉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67,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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