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薛文星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
被   告 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茹 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任職被告公司期間各年實際休假日期、日數。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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