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黃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新臺幣2,683,330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民國)││(民國)││├─────────┼────┼─────────┼─────┤│110年1月26日起至│2.65﹪│110年4月14日起至│0.265﹪││110年7月25日止││110年7月14日日止││├─────────┼────┼─────────┼─────┤│110年7月26日起至│4.727﹪│110年7月14日起至│0.265﹪││清償日止││110年10月13日止││││├─────────┼─────┤│││110年10月14日起至│0.9454﹪││││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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